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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類使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5/5/21 14:42:15??????點擊: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類使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發〔2013〕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類使用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關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類使用的實施意見
            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資源,提高政府資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進租賃型保障住房專業化管理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滬府辦發〔2012〕38號)等的要求,本市各區(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指區、縣政府出資組建專門機構投資建設籌措的房源和按照規定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房源,不包括由企事業單位或產業園區投資建設并供本單位職工租賃的房源)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類使用,以政府切實履行住房保障管理職責、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專業化運營為原則?,F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房源統一建設籌措,分類安排使用
            區(縣)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照《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2號)及相關規定建設籌措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區(縣)人民政府制訂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措和供應計劃時,應當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任務目標,安排一定比例小戶型、簡裝修、租金適當的適用適配房源,定向供應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使用,并建立專門臺帳,搞好房源管理。
            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已籌措的存量廉租住房,應當委托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具備條件時,房屋產權可逐步歸并到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名下。區(縣)政府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應當登記在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名下。上述房源,可作為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的實物出資,計入公司資本金。廉租住房按照規定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給原保障對象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當支持配合。
            二、申請條件統一審核,分類供應配租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由區(縣)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廉租住房相關規定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實施。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在街道(鄉鎮)或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設立受理窗口,委托實施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
            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的保障對象,可按照本市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租賃定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配租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相關規定實施。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保障對象,可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租賃使用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配租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配租相關規定實施。
            三、租賃價格統一制訂,分類補貼租金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的租賃價格,統一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制訂,市場租金水平經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產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的租賃價格方案,由房屋產權單位授權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方案,由房屋產權單位授權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承擔的自付租金及政府補貼租金,按照本市廉租住房有關規定實施;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的租金補貼,可由用人單位自行設定。
            四、租賃管理統一實施,分類確定要求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統一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3年。合同期滿,經復核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的,可以續租;經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退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租賃管理,按照市政府批轉的《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2號)及相關規定實施。
            五、財政資金統一使用,完善運營監管
            市和區(縣)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和運營補貼等方式投入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的資金,統一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籌措和租賃運營。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當注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并堅持市場機制運作,按照公司法等的要求,做到自主經營,統籌收支,產權清晰,管理規范。政府管理部門應當統籌考量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建設籌措房源的成本、租賃價格水平、租賃運營成本、商業設施配套比例等要素,以合理的投資回收期限和經濟、社會綜合效益為目標,逐步建立分層次、規范化的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支持和運營補貼核定機制。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等產權單位應當根據房源租賃實際條件和管理成本,向受委托負責租賃管理廉租住房的運營機構支付委托租賃管理費用。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原定計劃繼續定向籌措廉租住房的,房源籌措專項補貼仍按照規定從市和區(縣)政府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安排。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擁有產權的廉租住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當單獨核算,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廉租住房維護、管理等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注入資本金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的監管體制和考核評價機制,注重發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的支持引導和管理監督作用??筛鶕緟^(縣)實際,委托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統一實施國資管理,或以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為主,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業務監管和經營業績考核。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負責人和員工的薪酬,參照同類型國資企業薪酬水平并結合企業考核情況確定。
            此外,市屬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資收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在市籌公共租賃住房中,安排部分適配房源用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市籌房源由投資單位自行組建或委托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委托實施租賃管理的,有關費用由產權單位負擔。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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